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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来源:章高德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1
浏览量:680

                       杭州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高德,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被告王某(系玉环县某卡拉Ok厅业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某。

    案由:侵害作品放映权、复制权纠纷

    原告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 011年7月1 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判令被告王某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52首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104000元;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等300元;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104300元。

    诉讼中,原告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限被告王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蒯除其曲库中涉案的《宝贝》、《长发》、《放了》、《开始》、《丽丽》.《老了》、《男人》、《秋雪》、《生日》、《守候》、《突围》、“笑容》.《爱情果》、《爱走远》、《蹦蹦吧》、《吹眼睛》、《我要唱》、《遇见你》、《圆月亮》《杯水情歌》、《家在东北》、《两只蝴蝶》、《完美结局》、《往日时光》、《午夜玫瑰》、《幸福誓言》、《因为是你》、《啷咯情歌》、《人在世上飘》、《我要抱着你》、《永恒的信念》、《爱着她想着她》、“给爱人的倾诉》、《如果你嫁给我》、《像我一样飞翔》、《小眼睛的姑娘》、《一个人的公园》、《飞吧美丽的蝴蝶》、《给我的挚友一火天》、《你是我的玫瑰花》、《谁说你长的不是很美))、《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我们的初恋》、《忘不了的你》.《无情的背叛》、《白狐》、《爱你我就不后悔》、((笑傲江湖》、“狼爱上羊》、《最后一个情人》、《陪你醉笑三千场》、《让泪化作相思雨》等52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且未经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被告不得再向公众提供上述音乐作品的点播服务。

    二、由被告王某于2011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200元。若被告王某逾期未履行的,则原告可按104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238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3元。由原告杭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96.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596.50元(此款于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凋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孔庆周

                                     代理审判员    丁美君

                                     人民陪审员    陈瑞环

                                      二O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王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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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1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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